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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搭便车” 多起案件被查处

2024-07-11 11:53:56 来源:江南晚报

  一些经营者攀附知名商标、模仿知名度更高的品牌产品,混淆消费者判断,以“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谋取利益,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还对销售市场产生恶劣影响。近日,新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

  保健品碰瓷大品牌

  金华寿仙谷公司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持有的“寿仙谷”注册商标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百年老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秦某曾是灵芝种植户,他在2021年12月成立某公司,公司名称中使用“寿仙谷”字样,主要经营灵芝孢子粉、灵芝孢子油、灵芝片等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了蹭大牌流量,该公司在开设店铺的门头、装潢中公开使用“寿仙谷健康食品”字样,在对外销售的灵芝孢子粉、孢子油、灵芝片的外包装上也使用含有“寿仙谷”“老寿仙”等字样的标识。

  除此之外,秦某还使用个人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在发布的动态、视频中也大量使用“寿仙谷”“寿仙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公司宣称为寿仙谷公司专营经销商,并在经营过程使用名为“寿仙谷健康”字样的二维码进行收款。

  寿仙谷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公司上述行为侵权情节和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且“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公司赔偿金华寿仙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因该公司与股东秦某在人格上和财产上存在高度混同,判决秦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擅用老东家宣传海报招生

  新京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武术教育培训连锁机构,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目前在全国拥有近100家门店。随着武术培训行业的红火,该公司一些员工离职后也开办了武术培训机构。其中一家培训机构使用了原单位设计的海报进行宣传,新京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不仅主张着作权侵权而且认为被告公司搭其品牌便利,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来,这家培训机构删除了海报中与原告有关的商标、公司简称等信息,替换成自己机构的名字。海报的结构、主体形象、细节刻画与原告单位的完全一致,构成着作权侵权并无争议。

  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判断这个海报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是否能够让消费者引起混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海报,是原告2023年6月创作登记的,原告也仅在当月用过,海报人物形象也不是原告固定IP,所以海报的使用时间跨度、频数都很低,不能认定这些海报具有一定影响。“被告的行为实际也刻意回避了原告的信息,得不出他想蹭原告知名度的倾向,所以我们最终认定被告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被告的负责人曾经在原告公司工作,而且该海报也是用在了武术培训招生上,被告存在明显的故意,也客观上省去了一笔设计费用,所以最后法院在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时,采取了较高的赔偿标准。”承办法官解释说。最终,法院判决无锡某公司着作权侵权成立,并赔偿新京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4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企业要有品牌意识,注重将商标或者特定人物形象培育为企业品牌标识,为企业累积无形财富。任何经营者都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避让他人品牌,任何企图“搭便利”“傍品牌”的侵权行为都会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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