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股东承诺还款未兑现 构成债务加入要担责

2024-07-12 11:22:11 来源:福州晚报

  交易往来中,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采纳。那么,股东承诺为公司支付货款,是否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日前,闽清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判决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据了解,闽清一陶瓷公司有3名股东,黄某是股东之一。2019年至2023年,该陶瓷公司在谢某处采购陶瓷原料水洗土827170元,经谢某多次催讨,该陶瓷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谢某便找到股东黄某催讨货款,黄某承诺还总货款的三分之一,即275723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因该陶瓷公司、黄某迟迟未支付货款,谢某将该陶瓷公司和黄某一并起诉至闽清法院,要求该陶瓷公司与黄某支付货款275723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黄某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即表示愿意为公司承担一定的债务,且谢某未明确表示免除公司的责任,应当认定为黄某对公司债务的加入,黄某应当在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该陶瓷公司偿还谢某货款275723元,黄某对该陶瓷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第三人黄某作出承诺,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免责声明:本站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第三方会员发布,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有关任何重要信息都要严格注意核对,谨慎防止金融诈骗,投资骗局,理财陷阱。本站提供的资讯,及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供信息传递及资讯分享之目的,并不能理解为我们认可,支持,验证该信息,资讯,观点。有关资金来往,贵金属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差价合约交易以及其他金融类交易投资都要严格核实。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重要步骤前,请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或者金融法律人士。任何浏览用户据此操作视作本人自行决定并自己承担此决定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本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hyxs2020@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

版权所有:金元宝财富网 备案信息:京ICP备130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