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为让孩子进心仪学校找人打点 18万元打了水漂

2024-07-02 11:48:46 来源:厦门日报

  中高考结束,有些家长煞费苦心,通过各种渠道、不惜花费重金想确保孩子入学无忧,没想到却因此被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提醒各位考生家长注意。

  艺术生小菲(化名)从小就梦想着能到某音乐学院深造。为了让小菲顺利进入心仪的学校,小菲妈妈经人介绍认识了阿鑫(化名),听说他跟该音乐学院的老师都很熟,能够帮忙打点,于是,小菲妈妈添加了阿鑫为微信好友,并先后向阿鑫转账18万元。

  最终,小菲并没有被该音乐学院录取。失望的小菲妈妈找到阿鑫,要求阿鑫退钱。阿鑫写了一张《承诺书》给小菲妈妈,写明因他没有把事情办妥,自愿在一年内退还曾收取的18万元款项。

  可约定的日期到了,阿鑫依旧没有退款,小菲妈妈也联系不上阿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鑫退还全部1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小菲妈妈和阿鑫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小菲妈妈委托阿鑫,通过请托、找关系、收买评委老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某音乐学院的入学手续。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损害其他学生公平入学的权利,扰乱了国家的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有违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

  虽然委托合同无效,但不影响阿鑫自愿出具的《承诺书》的有效性,阿鑫应当诚信履行其退款承诺。现阿鑫逾期未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菲妈妈的诉讼请求。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声明:本站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第三方会员发布,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有关任何重要信息都要严格注意核对,谨慎防止金融诈骗,投资骗局,理财陷阱。本站提供的资讯,及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供信息传递及资讯分享之目的,并不能理解为我们认可,支持,验证该信息,资讯,观点。有关资金来往,贵金属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差价合约交易以及其他金融类交易投资都要严格核实。我们建议您在进行相关重要步骤前,请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或者金融法律人士。任何浏览用户据此操作视作本人自行决定并自己承担此决定所产生的所有风险。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本网内容均采集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将投诉发送到邮箱hyxs2020@qq.com我们会及时处理!

版权所有:金元宝财富网 备案信息:京ICP备13000000号